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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监督,强化工作指导,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03〕2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制度以及其他有规范、约束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制发或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备案。

  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派出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派驻、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政策法规工作部门或其他承担政策法规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复印件一式3份,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并附备案报告(见附件一)。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案报告中一并写明。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填写《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报送备查。

  具备报送电子文本条件的,在报送规范性文件以及年初填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备案审查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及时登记: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报送单位、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进行登记;

  (二)认真审查: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见附件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领导审批:及时将审查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四)立卷、归档:审查处理完结后,应当进行分类、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经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超越规定权限,或者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相关规定明显不适当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或派驻、派出机构提出纠正的建议,或依照程序作出纠正的决定;对不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或派驻、派出机构及时提出纠正或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应以适当形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

  第十条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把备案情况作为评价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应当给予督促、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包括代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或驻在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发或者报审前,应当分别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派驻、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纪办发〔199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