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壮大民营经济攻势,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引导激发企业以创新为引领不断实现“工匠式”“专精特新式”“跳跃式”和“爆发式”发展,成为我市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和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和奖励工作。
一、主要目标
组建青岛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构建企业从专精特新到细分市场隐形冠军、从隐形冠军到“小巨人”,从瞪羚到独角兽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型企业,树立青岛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典范。
(一)培育隐形冠军企业
培育长期专注并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形成显著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走“工匠式”发展之路,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占据国内乃至国际前列的企业。到2022年,全市纳入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数力争达到200家以上,力争新增培育60家以上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
(二)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专精特新排头兵企业。到2022年,全市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数力争达到100家以上,力争新增培育15家以上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培育瞪羚企业
培育以科技创新或业态、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实现“跳跃式”发展的企业。到2022年,全市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数力争达到300家以上,力争新增培育80家以上山东省瞪羚企业。
(四)培育独角兽企业
培育在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发展速度快,在较短时期(3-5年)内具有“爆发式”成长潜质的企业。到2022年,全市纳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数力争达到50家以上,力争新增培育5家以上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
二、培育范围和入库条件
(一)隐形冠军企业培育范围及入库条件
1.隐形冠军企业培育范围
(1)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产业领域符合我市《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包括的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等工业领域重点发展方向。
2.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1)经济效益指标
企业近2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利润率逐年递增,年均资产负债率低于65%。
(2)专业化指标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且上一年度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或为所属业务领域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理事及以上单位。
(3)创新性指标
企业细分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且拥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年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含)。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范围及入库条件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范围
(1)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符合我市《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包括的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等工业领域重点发展方向。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已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或满足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指标
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指标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
(3)创新性指标
近2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已授权或已受理不少于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近2年企业已参与或正在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已设立或正在筹建(申报)研发机构(含: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瞪羚企业培育范围及入库条件
1.瞪羚企业培育范围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2.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1)成长性指标
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增长率达标。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5000万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9年,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3亿元(含),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1年,上年度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近三年收入均为正增长且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5%。
②规模达标。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4亿元(即4年内突破4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8亿元(即8内年突破8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创新性指标
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上年度总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
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现客户、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不受以上第1项成长性指标和第2项创新性指标条件限制,但须近两年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
(四)(准)独角兽企业培育范围及入库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培育范围
(1)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上市企业。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2.(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1)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8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估值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3亿元人民币)的高成长性企业。
②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估值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1.2亿元人民币)的高成长性企业。
③成立3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累计融资规模超500万元美元(或等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成长性企业。
(2)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已认定为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8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估值超过5亿美元(或等值30亿元人民币)的高成长性企业。
②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估值超过2亿美元(或等值12亿元人民币)的高成长性企业。
三、培育和奖励措施
(一)主体培育。根据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政策政务、融资对接、辅导培训、技术对接、管理咨询等企业发展所需全方位线上线下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发展。加强与入库企业联系沟通,针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人才、土地、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需求及遇到的难题,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精准施策,加快协调解决,推动培育企业扎根青岛。
(二)搭建平台。发起成立以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家联盟。为企业家搭建高管培训、深度交流、传递理念、分享心得的平台。推动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整合国内外行业资源,充分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的力量推进培育企业快速成长。
(三)资金奖励。对于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瞪羚和山东省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对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若省级政策调整的,我市相应调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组织。入库申报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分批入库”的原则。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以年度为单位组织优势高成长企业的遴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企业自评、提交材料。企业根据入库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企业负责。
(三)受理、审核及报送。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汇总推荐。
(四)审查、公示与入库。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拟进入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布,建立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企业发展实时状况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严格标准条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入库培育和奖励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对申报中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和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