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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2022-06-21 来源: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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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数量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

(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区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平台由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各区市推荐名额

三、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示范平台推荐工作。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对示范平台申请材料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二)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补。

(三)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1)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胶装,附件2-2第十七条规定)等加盖公章纸质件1份(含电子版),于2022年78日前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材料报送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11楼)1108房间

  联系电话:55583227

  

    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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