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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2022-06-21 来源: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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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小企业产业园)等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申报单位运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每个区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补。

五、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国家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认真组织评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对推荐的国家级示范基地申请材料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六、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和被推荐单位申请材料(胶装,附件3和附件4国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含电子版),加盖公章于7月8日前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材料报送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11楼)1108房间

联系电话:55583227

   

    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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