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11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现就组织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10家示范平台(包括2020年批次、2021年批次、2022年批次,名单见附件2)2022年服务情况。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等情况开展检查,内容包括平台运营管理、服务成效,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开展公益性服务,参与“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情况;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平台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情况总结报告》,填写《示范平台2022年度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享受政策情况(如有)总结报告,同时汇总各示范平台填写的《示范平台2022年度基本情况汇总表》。请于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总结报告(含汇总表)纸质件2份(电子版与盖章扫描件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联系电话:55583227、85912657
附件:1.示范平台2022年度基本情况汇总表
2.国家级示范平台名单
(附件下载.xls)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3年2月7日